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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20-03-19 15:04:10)
外遇通姦的責任
*民法
一、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
與人通姦違背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的精神,且使配偶被背叛造成精神上之痛苦,係屬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而加損害於他人;配偶精神上之痛苦,得請求損害賠償(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、第195條第3項) 而通姦係二人共同的行為,其相姦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,亦需連帶負損害賠償通姦的責任。(民法第185條第1項)
 
二、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
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」為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之事由。惟須注意有請求權之一方,若曾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則不得請求離婚。(民法第1053條)
 
三、裁判離婚之損害賠償
以通姦為事由請求裁判離婚者,其所受財產上和非財產上之損失,尚得依民法第1056條向通姦之配偶請求賠償。
 
*刑法 
一、 通姦罪
刑法第239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亦即,有與配偶以外之他人發生性交行為會構成通姦罪。 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,須配偶提出告訴,若配偶有?容放任事後宥恕,則不得提出告訴。(刑法第245條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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