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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6-30 00:58:14)
簽不外遇承諾書 男子偷吃GG了

楊姓女子被翁姓男子家暴後心寒離婚,念及往日情復合,但翁男外遇李姓小三在林口金屋藏嬌,楊女氣到要離婚,翁男為求原諒簽下不外遇承諾書,偷吃給她60萬元,但翁男被女兒抓包再度偷吃,新北地院判賠60萬元,小三賠10萬元,可上訴。

楊女受不了翁男家暴,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,卻念及往日舊情復合翁男,沒想到,後來翁男帶著李女搬去林口,楊女吞不下這口氣,前年二度訴請離婚,翁男為挽回楊女,才簽下不外遇承諾書,保證不與其他人來往或超過一般朋友交往界線。

翁男也在承諾書中立下,若違約,願給予楊女60萬元為損害賠償,豈料,去年,翁男與楊女的女兒在翁男住處發現李女,今年農曆年,李女還跑來一起吃團圓飯,令親友們為之氣結,紛紛喊「不吃了」,楊女也被子女勸服,向翁男、李女提告。

法官認定楊女與翁男簽署的承諾書有效,判翁男賠償60萬元;楊女雖向李女求償20萬元,但考量李女經濟能力、加害程度,將金額減為10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
(中時即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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